【导语】:《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重要凭证。其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该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重要凭证。其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该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我市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的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信息、失业登记信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信息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载的信息。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管理,限持证这本人使用,不得转接、转让、涂改、伪造。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
二、办证对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具体包括:
(一) 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 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 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 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三、办证程序
(1)本市户籍的城乡劳动者初次求职登记或外出务工人员(包括个人灵活就业)的,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领。
提交资料:劳动者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毕业证书;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在业或无业证明;计生证明或填写计生情况表;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二寸彩色相片2张;填写《韶关市就业失业登记表》。
(2)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人提供相关资料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统一到所属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提交资料: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劳动合同书一份;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二寸彩色相片2张;属于灵活就业的,提供个体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计生证明或填写计生情况表。
(3)省内外市和外省户籍的城乡劳动者,按个人户籍属地原则,应回原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但在本市进行就业登记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本省外市和外省户籍的城乡劳动者,由本人提供相关资料叫用人单位,统一到所管辖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提交资料: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劳动合同书一份;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具有黄钻也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二寸彩色相片2张。属于灵活就业的,提供个体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补领和原《手册》换发
1、遗失、补办程序;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遗失、损毁的,应及时向原办理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失,申请补领。必须提供遗失、损毁报告,并填写申请补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表,经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2、换发程序:原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劳动者,到原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更换《就业失业登记证》。换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原《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不再使用,由发证部门在个人信息页(贴相片页)上加盖:已换证“的印章标识,交还劳动者作为个人档案存查。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注销
劳动者发生下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就业服务管理结构进行注销: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移居境外的;
(4) 完全丧失劳动力的;
(5) 死亡的;
(6) 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六、办理机构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