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依据来源:韶公通字〔2017〕第1号《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制作本专题指南 全文阅读》》
我要办理 :
新生婴儿入户非婚生婴儿入户随法定监护人入户收养弃婴落户
办理条件
婚生婴儿出生后12个月内,可以随父或母入户,但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原则上随家庭户一方申报户口登记。
办理材料
有出生证明:
(1)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国外出生的另需提交婴儿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翻译件、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无出生证明需提交
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医疗机构的分娩记录(无医疗机构分娩记录的需由派出所制作接生人员笔录或监护人笔录确认出生时间及出生地)、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声明书;
办理时限
证明材料和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结;出生超过12个月需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办理机构
当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