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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新版
2017-03-10 09:19【我要纠错】

【导语】:《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17〕1号,现予以发布。

     《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17〕1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韶关市公安局

                   2017年1月11日

 

  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户籍管理,规范我市户籍登记业务,根据《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户籍登记业务,应当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以及信息资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提供的证件残损、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相应证明;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信息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第三条  夫妻投靠入户

  (一)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迁入城镇的,被投靠人应为非搭户人员且在我市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如被投靠人户籍地为乡村的,投靠人也可迁往被投靠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城镇居民户口公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证明材料;(4)有未成年人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二)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从乡村迁入乡村的,被投靠人应在我市乡村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证明材料;(4)有未成年人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5)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

  (三)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从城镇迁入乡村的,被投靠人应在我市乡村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投靠人应当为非退休、非城镇职工人员且实际生活居住在乡村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证明材料;(4)有未成年人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5)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在迁入、迁出(原籍)两地的房屋登记部门出具在城镇无房产的查档证明;(6)《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和有效期内登记为失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7)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8)迁入地派出所民警上门核实投靠人实际在该乡村生活居住的报告材料。

     第四条 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投靠父母

     (一)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被投靠人应为非搭户人员且在我市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父母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婚姻存续状态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交出生登记入户资料复印件或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5)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6)由乡村迁入乡村的,需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7)由城镇迁入乡村的,提交被投靠人为唯一监护人的证明材料、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或选择迁往被投靠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城镇居民户口公户。

     (二)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入城镇的, 被投靠人应为非搭户人员且在我市城镇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4)投靠人在迁入、迁出(原籍)两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产的查档证明;(5)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成年子女因离婚、丧偶等特殊情形从乡村投靠乡村父母的, 被投靠人应在我市乡村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4)投靠人在我市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产的查档证明;(5)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6)离婚、丧偶等特殊情形的证明材料;(7)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第五条  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被投靠人应为非搭户人员且在我市城镇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4)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第六条  婚生婴儿出生后12个月内,可以随父或母入户,但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原则上随家庭户一方申报户口登记。证明材料和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结;出生超过12个月需上级公安机关审批。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国外出生的另需提交婴儿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翻译件、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第七条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婚生婴儿可以随父或母入户,但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原则上随家庭户一方申报户口登记。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医疗机构的分娩记录(无医疗机构分娩记录的需由派出所制作接生人员笔录或监护人笔录确认出生时间及出生地)、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声明书;(3)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非婚生婴儿可以随共同生活的母亲或父亲入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非婚生育说明);(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医疗机构的分娩记录(无医疗机构分娩记录的需由派出所制作接生人员笔录或监护人笔录确认出生时间及出生地)、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声明书;(3)共同生活的母亲或父亲《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派出所制作的当事人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需签名并捺指印);(5)派出所经核实后形成的综合调查材料(盖公章并附经办民警签名);(6)申请随父落户或随父姓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7)国外出生的另需提交婴儿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翻译件、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第九条  新生婴儿确因特殊情形无法随亲生父母入户的, 经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批准可以随法定监护人入户。法定监护人依照亲等序列关系顺延自动确定。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监护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DNA打拐库排查结果原件及复印件;(4)村(居)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盖公章并附经办人签名);(5)派出所对其监护人、监护人近亲属、知情群众等3人以上制作的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需签名并捺指印)、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派出所经核实后形成的综合调查材料(盖公章并附经办民警签名)。

     第十条  收养弃婴手续确立后,收养人可以办理弃婴落户或迁移手续。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签发的《DNA数据查询比对情况通知单》第二联原件;(5)弃婴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弃婴来源机构出具的未落户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弃婴入户

     (一)因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弃婴入户,需由福利机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入户申请表》;(2)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本户主首页复印件;(3)《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4)弃婴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报警回执和《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签发的《DNA数据查询比对情况通知单》第二联原件;(6)《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形成事实收养(私自收养)的6周岁以下弃婴办理福利机构入户的,除本条第一项所需材料外,收养人另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村(居)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盖公章并附经办人签名);(3)收养人户籍地派出所对收养人、收养人近亲属、知情群众等3人以上制作的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需签名并捺指印)、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收养人户籍地派出所经核实后形成的综合调查材料(盖公章并附经办民警签名);(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非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6)《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原件。

     第十二条  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构成事实收养关系,但无法提供《收养登记证》且被收养人年龄在6周岁以上的,由收养人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并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村(居)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盖公章并附经办人签名)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非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5)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签发的《DNA数据查询比对情况通知单》第二联原件;(6)派出所对其监护人、监护人近亲属、知情群众等3人以上制作的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需签名并捺指印)、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7)收养人户籍地派出所经核实后形成的综合调查材料(盖公章并附经办民警签名);(8)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另需提交其本人书面同意书(签名并捺指印)。

      第十三条  退伍、转业入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需声明原户籍已注销);(2)原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民政部门或安置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原件;(4)转业证或退伍证(复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在我市租住公租房或拥有产权房屋或自建合法住宅,房屋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入户。其中:

     (一)租住公租房或拥有产权房屋迁入城镇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3)《韶关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4)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二)自建合法住宅,迁入城镇或从乡村迁往乡村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3)不动产权证书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报建手续材料;(5)社区民警提取的房屋照片(房屋必须已装钉门牌、民警签名);(6)属合资建造的,交验产权分割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8)由乡村迁入乡村的,需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

     (三)自建合法住宅,申请从城镇回乡村落户的,当事人应当为非退休、非城镇职工人员且实际生活居住在乡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3)不动产权证书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报建手续材料;(5)社区民警提取的房屋照片(房屋必须已装钉门牌、民警签名);(6)属合资建造的,交验产权分割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8)申请人在迁入、迁出(原籍)两地的房屋登记部门出具在城镇无房产的查档证明;(9)《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和有效期内登记为失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10)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11)迁入地派出所民警上门核实投靠人实际在该乡村生活居住的报告材料。

     第十五条  在城镇购买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产权证但实际已居住的,房屋产权人及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入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说明不能或暂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3)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5)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在我市经商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守法经营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连续办理居住证满1年以上的,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入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产权证件、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4)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5)办理居住证满1年以上材料;(6)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7)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户口迁移:

     (一)就读于我市的外地生源,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迁移证》原件。

     (二)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迁移证》原件;(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用人单位接收证明。

     (三)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由原籍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四)原我市生源因毕业、退学、休学、肄业从学校迁回原籍落户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毕业证》或退学、休学、肄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迁移证》原件;(3)原户口底册或原《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符合《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第八条情形之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当依序选择到自有产权房屋辖区派出所、单位集体户辖区派出所、合法固定住所公共集体户辖区派出所之一申请入户。

     (一)属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国务院颁发的专家证书或省(部)级相关部门颁发的专家证明材料;(3)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二)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我市先进水平以上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和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转移产业和重点企业的人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地级市以上科技局认定的相关中级以上技术证书或专利证;(3)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4)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属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4)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四)属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或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证明材料;(4)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五)属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初创企业证明材料;(3)依法纳税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证明材料;(4)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六)属在我市连续工作3年以上、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办理居住证满1年以上材料;(3)从事矿工、环卫、公交、残疾人照料、乡镇基层教育、乡镇基层医疗或市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其他一线特殊艰苦行业证明材料;(4)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5)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七)属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与原件一致的省、市政府关于人才引进的文件复印件;(3)相关技术人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录(聘)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调动可以申请入户我市。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3)接收单位证明;(4)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随军迁入本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2)现役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随军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随军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省、市政府安排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入户我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与原件一致的省、市政府安排由我市安置人员的相关文件复印件;(3)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回国人员、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员要求到我市定居的入户手续:

     (一)原我市居民的港澳同胞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定居入户我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的申请书;(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批准入户后需收原件并开具《证件收存证明》);(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4)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的经济来源证明;(5)原籍户籍证明材料;(6)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所投靠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二)台湾同胞要求到定居入户我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和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4)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所投靠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三)归国华侨要求到定居入户我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3)申请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5)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所投靠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四)出国(境)回国人员及外国籍人员要求到定居入户我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和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4)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五)对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凭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办理入户。

     第二十三条  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因住所独立或缔结婚姻组成家庭导致原家庭成员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可以分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因住所独立或缔结婚姻组成家庭导致原家庭成员分居数处需分户的相关证明材料;(4)派出所经核实后形成的综合调查材料(盖公章并附经办民警签名)。

     户口地址为农村的另需提交村委会同意分户证明。

     未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单独立户。

     第二十四条  房屋产权转让的,原房屋产权人及依附于该房屋的整户人员应当迁出。如整户人员都在我市确无其他产权房屋的,可向我市无存量搭户人的城镇家庭户亲属搭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搭户申请书(签名并按印指模,需说明与户主亲属关系);(2)户主及房屋所有人同意搭户证明(签名并按印指模);(3)申请人原整户人员的无房产证明;(4)被搭户地址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不满足搭户条件的,迁到现居住地派出所公共集体户或原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第二十五条  注销户口

     (一)公民死亡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等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注销,证明材料和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办结。需提交以下材料:(1)《户口簿》原件;(2)《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村居委证明、单位证明等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3)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因境外定居、取得居留权或入籍需办理注销户口,证明材料和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办结。需提交以下材料:(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2)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或《注销户口通知》。

     (三)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户主持《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二十六条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理由充分的,可以提出申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证明材料;(4)属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地级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出生日期认定函;(5)派出所的调查报告;(6)其他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公民曾因参军、就业、升学、结婚等个人目的虚报年龄,现要求改回实际年龄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变更民族成份的情形,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成年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可以提出申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签名并捺指印);(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与申请理由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可以提出申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与申请理由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生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书面同意书(生父母签名并捺指印);生父母离异的,应当附上《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6)未成年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 还需本人书面同意书(签名并捺指印)。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用于户口登记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必须符合《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5〕40号)和《韶关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用于户口登记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有关事项的通告》(韶公通字〔2015〕11号)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市各派出所设立户类型为集体户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为本辖区符合迁入公户的居民登记户口。公户地址按标准地址编写为“广东省韶关市××区××路城镇公共集体户××号”或“广东省××县××镇××路城镇公共集体户××号”,其中虚拟房号按顺序号编排,并在备注栏填写实际固定住址。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按省公安厅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韶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韶关市公安局2014年5月8日发布的《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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